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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政策
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4)
时间:2012-06-19 14:05 来源:未知


  二、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毕业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澳门尼威斯人网站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澳门尼威斯人网站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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