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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政策
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20)
时间:2012-06-19 14:05 来源:未知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20分。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劝拿拍嵬斯人网站幌钤硕杉ㄔ诟呒吨械冉逃锥未锏焦叶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或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符合以上第2至第8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9.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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