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陕西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19)
时间:2012-06-19 13:58 来源:未知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二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考生以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考试及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七条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