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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2016-10-27 22:21 来源:学生处
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哈远理院[2014]47号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和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大连)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3、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2、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三)、违纪行为和处分
1、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情形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①被处以警告或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②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作案价值多少给予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教唆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①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重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正当防卫除外)。
(3)参与者:①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②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③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赃款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再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猥亵他人或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酗酒、起哄、砸酒瓶、破坏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凡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劝告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或破坏公用电路设施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凡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2)利用网络、手机等工具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3)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4)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6)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7)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9、破坏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大型集会扰乱或破坏会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或他人声誉、扰乱学校和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上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按环节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4、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15、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表现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2.可以从重处分者
(1)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2)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4)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5)在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16、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1、处分的程序、处分决定的公示和送达:
(1)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所在分院要进行思想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分院与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
(3)给学生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按上述规定核定,交学院批准。
(4)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6)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大连)有限公司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大连)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澳门尼威斯人网站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各分院、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同时,各分院成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分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原参加处理的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者;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申诉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申诉: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并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授权书;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联系办法和电话;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复查并做出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再根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申述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院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其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做好笔录和保密工作;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九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一案件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申述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一)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二)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三)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四)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电话:0451-82473098   8247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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